大明元辅_第290章 封禅(廿一)圣君贤臣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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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290章 封禅(廿一)圣君贤臣 (第2/4页)

谈不上暴利,至少也仍然大有可为。

    于是,私盐贩子与潦倒灶民利益相投,自然一拍即合。在这般情况之下,私盐屡禁不绝又有什么意外呢?皇上,朝廷若是一门心思只去打击私盐,其与鲧以堵治水有何区别?”

    高务实说理一贯深入浅出,朱翊钧听得连连点头,也叹息道:“元辅所言有理,若果是那些灶民连活下去都做不到,受私盐贩子利诱也就不足为奇了。”

    顿了一顿,又道:“那么上述十三个盐场的半数盐课折布,也算是一种恤灶之举。朕想,这应该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灶民的苦痛吧?”

    高务实摸了摸下巴,道:“确实略有缓解,但问题在于,若商人一如既往地不来开中,那么灶户便仍需继续承担剩余半数盐课消融后赔纳的风险和负担。

    彼时,朝廷也看到了其中问题,于是在正德五年(1510年),朝廷便出台了长芦盐场高下互相搭配开中的政策。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,‘量场分远近定为四等,召商中卖,高下相搭’。

    不唯如此,除了在长芦盐场内部高下相互搭配开中之外,朝廷还实行南北互相搭配开中之策。然而,一些盐商通过买通盐场官吏,成功地规避了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。时载‘近官吏为奸,北场派多,南场派少,五六年间南场积至数十万引,贻累灶丁’。故长芦盐场内外部的搭配之法治标不治本,效果不彰。”

    朱翊钧很是不悦,恨恨地道:“盐商贪心不足,盐官见利忘义,皆可杀也!”

    这也就是句气话。高务实为官多年,深知人心唯私,如果制度上没有手段限制,指望盐商、盐官大义忘私纯属白日做梦。

    反过来,所谓“皆可杀也”,同样也做不到——可杀?都杀了换一批就能好?朱元璋剥皮揎草杀得人头滚滚,他洪武朝的贪官难道就少了?制度设置有问题,利益分配没理清,你就是杀一百万也是白搭。

    “皇上不如再听臣说另一方面。”高务实淡淡地道:“由于后来朝廷过度开中,导致那些交通便利、距离批验所近的盐场,其所纳的本色盐课远远不能满足开中盐商所需的食盐数量,因此盐商也被迫长期守支。

    于是,朝廷又出台了余盐买补政策。这所谓余盐买补,是指‘令客商派定场分守支完即打引出场,若无见盐者支许于本场买补’,即允许开中盐商向灶丁买补余盐以凑足正盐,从而通过打破余盐官收,不得私自买卖之旧规,解决盐商守支问题。

    正德五年,议准长芦运司在官盐课,‘其远年不敷盐斤,官为立法,令于纳剩余盐自相买卖’。”

    朱翊钧皱眉问道:“此策可有效用?”

    高务实语带嘲讽地道:“余盐卖补的做法,一方面刺激了交通便利盐场灶民生产的积极性,从而推动了其盐业的发展;另一方面却更加恶化了那些交通不便地区盐场灶民的处境,迫使他们走上贩卖私盐的道路。

    当时便有御史朱廷立指出,‘(商人)近便场分买补,图省道路工脚之费,以致本场勤灶纵有余盐,商人不肯收买。欲要货卖,又有私盐禁例,是以勤灶既无以供煎,又无以度日,凡遇凶荒,悉多逃亡。’

    也就是说,盐商若不去边远的盐场收盐,那些盐场的灶民若不贩卖私盐的话,便只好逃亡。故余盐买补政策也没能有效解决交通不便导致盐场盐斤难销的问题。”

    “再后来呢?总得有个解决之法吧?”朱翊钧的脸色已经有些难看了。

    “后来啊,长芦盐场灶课改折,走向了折银之路。”高务实叹息道:“其后官仓贮多风雨消折,因生弊窦,于是议令灶户每引折价二钱贮库,以给纳粟支盐之商,使其自买场盐,是为折征银两之始。

    长芦盐场盐课改折白银的具体时间,臣也记不太清了[注:其实是我没查到资料],但是至迟不晚于嘉靖九年(1530年)。

    当时因‘离小直沽批验所窎远,支掣既难,盐课倒墱相继’,于是嘉靖九年时,经长芦巡盐御史傅炯题准,青州分司所属济民、石碑、惠民、归化四场盐课继改折布匹之后,又进一步改折白银,‘令每灶丁每盐一引,纳银一钱,给商买勤灶余盐补数’。至嘉靖二十九年,沧州分司所属十二个盐场的盐课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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